台中當舖研究壹樁“16年未了台中汽車借款借貸糾紛”
壹樁1000多萬元的離奇借貸官司即將在重慶市再次開庭。這個案子的涉事主體爲中國銀行(2.80,0.01,0.36%)和重慶長安汽車(11.24,-0.01,-0.09%)兩家公司,控訴雙方已經曆了16年、36次開庭,全國“兩會”29名人大代表聯名監督,打到最高法院仍無結果。
根據中國銀行當事人律師王陸俊給台中借款免留車提供的壹份資料顯示,該案件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11月,借款人重慶保利華傑公司向東方資産公司(前身爲中國銀行九龍坡支行)台中借貸1000萬人民幣,長安汽車有限公司基于“考慮”有關關系爲借款人提供連帶擔保,保證期間爲2年。次年11月,貸款期滿,借款人人去樓空,無力歸還,長安公司亦未代爲擔保償還,釀成欠貸糾紛。
忽左忽右的判決
自欠貸糾紛形成後,東方資産公司于1997年5月份專門在“港天大酒店會議”上催收借款,長安公司在會議上單獨承諾延長保證期間兩個月(5月17日——7月16日)。
1997年6月,東方資産公司起訴借款人,次年9月份追加長安汽車爲共同被告。重慶壹中院合議庭認定東方資産公司在保證期間內主張過權利,長安汽車應當承擔保證責任。1997年7月,重慶壹中院判決長安汽車連帶償還1000萬元本息。
長安汽車不服上訴,該案件被發回重審。2001年1月,重慶壹中院合議庭(重慶高院組成合議庭)重審此案,認定東方資産公司沒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反判長安公司免責1000萬。
東方資産公司對此忽左忽右的判決不服,先是獲重慶高院維持原判的判決。東方資産公司在渝申訴,2004年5月,重慶高院否定“港天大酒店會議”催收及提示債權系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申訴理由,判決駁回申訴。
被指法院“照顧”長安汽車老板
事隔四年,東方資産公司赴京申訴,通過全國人大29名代表聯名建議監督此案,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簽署裁定書,裁定東方資産公司申訴理由成立,依法提審本案。
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審理後裁定撤銷上述壹中院、市高院的四個判決,發回壹中院重審。
2012年12月,重慶壹中院重審後認爲東方資産公司申訴理由不成立,再次判決長安公司免責。
2013年2月,東方資産公司根據最高法院第25號《答複》規定,以“港天大酒店會議”催收借款及提示債權系典型的權利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爲申訴理由,再次上訴。對此,第九個合議庭——重慶高院合議庭在審待決。
反反複複屢次上訴,王陸俊律師對台中借款免留車表示:“法院判決有失公正,有照顧長安汽車的老板嫌疑。根據最高法院法律規定,只要在保證期間提出歸還借款,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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